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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州省農業(yè)農村廳關于明確碾米機、飼料(草)粉碎機配置參數核驗標準的通知
黔農廳函〔2019〕29號
各市(州)農業(yè)農村局、安順市農機中心、貴安新區(qū)農水局,各縣(市、區(qū)、特區(qū))農業(yè)農村局,有關農機補貼產品生產企業(yè):
為規(guī)范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,安全使用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,經研究,現將碾米機、飼料(草)粉碎機配置參數核驗標準相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碾米機的動力配置
《貴州省2018年農業(yè)機械購置補貼額一覽表(公告稿)》(黔農辦發(fā)〔2018〕174號)明確規(guī)定碾米機(品目名稱)的基本配置和參數為“2.2kw≤配套功率,電機1臺、碾米裝置一套”,各生產企業(yè)投檔的農機產品必須滿足我省補貼額一覽表要求。已受理申請但尚未結算中央補貼資金的碾米機必須配置動力裝置。
二、飼料(草)粉碎機的動力配置
為保障補貼產品完整應用,飼料(草)粉碎機品目下所有機具,均需有獨立機架、獨立動力裝置,機具參數要與該產品鑒定報告一致。已受理申請但尚未結算中央補貼資金的飼料(草)粉碎機必須配置動力裝置。
三、碾米機和飼料(草)粉碎機的安裝支架
碾米機、飼料(草)粉碎機結構型式必須與推廣鑒定證書一致。碾米機品目下產品名稱為組合機(含碾米粉碎組合機、微型谷物加工組合機等)的,允許共用安裝支架,機具參數必須與該產品鑒定報告一致,且只辦理碾米機補貼。產銷企業(yè)不得擅自改變機具結構,不得擅自變更安裝支架;不允許將機架、機具拆分后分別按碾米機、飼料粉碎機辦理補貼。
四、限期整改
在我省投檔且已銷售碾米機、飼料(草)粉碎機的生產企業(yè),立即開展自查自糾、主動整改,對不符合上述規(guī)定的機具于5月底前完成整改,并將自查及整改情況報告各縣農機化主管部門。各縣農機化主管部門及時開展排查建檔,對已受理申請但尚未結算中央補貼資金的碾米機和飼料(草)粉碎機,其配置參數及結構型式不滿足上述規(guī)定的,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書面通知(含電子郵件)生產企業(yè)或經銷商及時整改。各市(州)農機化主管部門于6月7日前向我廳書面報告排查及整改情況。拒不接受整改要求或限期內未按規(guī)定完成整改的產銷企業(yè),省廳將按相關規(guī)定嚴厲處罰,由此引發(fā)的經濟糾紛由生產企業(yè)和經銷商解決。
咨詢電話:貴州省農機技術推廣總站0851-85912089
貴州省農業(yè)農村廳農機化管理處0851-85289706
貴州省農業(yè)農村廳
2019年5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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